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657號
原告 陳涵榆
被告 尤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11號),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7,1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本件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本件並
依同法第434條之1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