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玉英 、黎俊良、 黎怡秀黎淑燁 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642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及提出被告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紀龍年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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