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985號
抗 告 人  鐘國輝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乙○○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
不到場,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壹萬元,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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