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2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花蓮簡易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林宜樺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貳
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94年9月1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法 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