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勇全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勇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93年2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35730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自86年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3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11年9月確定,其並於93年2月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乙份附卷可考。
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93年2月3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10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1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31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編號│裁判法院│案號(起│刑期│確定日期│備註││││訴案號)││││├──┼────┼────┼────────┼────┼──────┤│1│臺灣高等│86上訴│偽造文書8月│86.11.3│於96.9.17經│││法院│2517│││臺北地院96聲││││(北檢:│││減2638裁定減││││85偵│││刑4月後,與││││17315)│││編號2合併定│││││││應執行刑為2│││││││年5月│├──┼────┼────┼────────┼────┼──────┤│2│臺灣臺北│86訴628│偽造文書2年│91.12.31│於96.9.17經│││地方法院│(北檢:│偽造文書8月││臺北地院96聲││││85偵│贓物7月││減2638裁定各││││22140)│竊盜3月││減為1年、4│││││││月、3月15日││├────┼────┼────────┼────┤、1月15日、│││最高法院│92台上│私行拘禁8月│92.5.15│4月、4月,││││2622│常業重利8月││並就編號1減││││(北檢:│││刑為4月後,││││85偵│││合併定應執行││││22140)│││刑為2年5月│├──┼────┼────┼────────┼────┼──────┤│3│臺灣高等│92上訴│常業詐欺2年10月│92.12.15│於96.9.17經│││法院│1182│││臺北地院96聲││││(北檢:│││減2638裁定與││││90偵│││編號4至9合││││6565)│││併定應執行刑│││││││11年9月│├──┼────┼────┼────────┼────┼──────┤│4│臺灣板橋│90訴2132│偽造文書1年10月│92.11.20│於96.9.17經│││地方法院│(板檢:│││臺北地院96聲││││90少連偵│││減2638裁定與││││29、132│││編號3、5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9月│├──┼────┼────┼────────┼────┼──────┤│5│臺灣臺北│93簡1082│施用二級毒品6月│93.5.21│於96.9.17經│││地方法院│(北檢:│││臺北地院96聲││││92毒偵│││減2638裁定減││││2262)│││刑3月後,與│││││││編號3至4、6│││││││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9│││││││月│├──┼────┼────┼────────┼────┼──────┤│6│臺灣桃園│93桃簡│持有一、二級毒品│94.3.1│於96.9.17經│││地方法院│2099(桃│4月││臺北地院96聲││││檢:93偵│││減2638裁定減││││18755)│││刑2月後,與│││││││編號3至5、7│││││││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9│││││││月│├──┼────┼────┼────────┼────┼──────┤│7│臺灣板橋│93訴136│常業詐欺5年│95.3.20│於96.9.17經│││地方法院│(板檢:│││臺北地院96聲││││92偵│││減2638裁定與││││21077、│││編號3至6、││││21078、│││8至9合併定││││21079)│││應執行刑11年│││││││9月│├──┼────┼────┼────────┼────┼──────┤│8│臺灣高等│91上訴│偽造文書2年│95.8.7│於96.9.17經│││法院│2888│││臺北地院96聲││││(北檢:│││減2638裁定與││││88偵│││編號3至7、││││4703)│││9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9月│├──┼────┼────┼────────┼────┼──────┤│9│臺灣臺北│95訴1800│偽造文書4月│96.1.29│於96.9.17經│││地方法院│(北檢:│││臺北地院96聲││││95偵│││減2638裁定減││││19936)│││刑3月後,與│││││││編號3至8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