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訴字第1號
原 告 丙○○○
號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