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思婷
林志強
林金春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思婷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志
強、林金春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9萬0,14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思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6萬0,68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志強、林金春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687元林志強、林金春菊、林思婷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60,687元林志強、林金春菊、林思婷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60,687元林志強、林金春菊、林思婷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60,687元林志強、林金春菊、林思婷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687元林志強、林金春菊、林思婷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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