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乃強
選任辯護人 楊適丞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80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
法官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乃強
選任辯護人 楊適丞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80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
法官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