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聲請人 楊清安楊清漢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竹市農會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仍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查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狀所載,僅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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