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陳姿穎
相對人 陳正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桃簡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申請本件訴訟法律扶助,嗣經法扶准予全部扶助,而聲請人復因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法扶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有
法扶法律扶助審查表附卷可參。另觀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
,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
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