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己○○相對人丁○○
乙○○丙○○
之4號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 楊杏珠 於民國(下同)86年7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7月14日起至116年7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債務人楊杏珠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86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茲第三人即債務人楊杏珠於87年9月29日死亡,相對人丁○○等四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自97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98,5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月19日 雲院明 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8年1月21日、98年1月21日、98年1月24日、98年1月22日送達相對人丁○○、乙○○、丙○○、甲○○,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均於88年1月13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8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843│建│297│全部│丁○○、乙○○、丙○○、甲○○││0│││││││││權利範圍各4分之1││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15○○○鄉○○段84│雲林縣四湖鄉中│2層加強磚造│一層113.95│253.│陽台7.47│全部│丁○○、 吳永 ││0││3地號│正路442號││二層113.95│59│││興、丙○○、││1│││││騎樓25.69││││甲○○權利範│││││││││││圍各4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