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志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