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掌握態度舞蹈工作室
兼法定
代理人 黃特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藍沛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