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王金都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參,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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