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

債務人 謝琮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13,427元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以本金5,743元按年息0.423%計算

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以本金11,506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

以本金17,290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以本金313,427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

以本金313,427元按年利率0.84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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