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
債務人 謝琮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13,427元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以本金5,743元按年息0.423%計算
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以本金11,506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
以本金17,290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以本金313,427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
以本金313,427元按年利率0.84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