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848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美華 (已歿)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朱美華之繼承系統表並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且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業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5月17日宣判,惟查被告朱美華已於宣判前之112年5月3日死亡,此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附卷可稽,致本件判決無從合法送達被告。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朱美華之繼承系統表並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且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本件判決始可依法向承受訴訟人受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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