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即被告甲○○
6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93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4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本件聲請人甲○○主張原判決未對物證做任可調查及對物證做出裁定駁回,並提出病例報告、說明事項與原審及本院判書各一份,而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情事,爰聲請再審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病例報告、說明事項乙節,業經原審及本院調查相關事證,予以審認並載明認定理由於上開判決書甚詳,非未經調查,所提亦非何確實新證據至明。而聲請人仍執此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