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5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易玉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易玉樹於民國95年6月間向債權人申請核發信用卡,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7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8,792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8,496元及違約金296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8,496元自97年11月25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