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50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按,本件聲明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