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洪家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二年八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