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異議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2號裁定,提出再抗告,惟該裁定屬抗告法院所為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異議人誤為再抗告,依同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出異議,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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