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530號
原   告  潘炳華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
被   告  陳安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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