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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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聲請人 許清 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意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因聲請人非就系爭2紙本票金額全額請求,故應釋明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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