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莊麗淇 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