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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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 許功南 代理人 闕衍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43號)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季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黃林玉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7月30日500,000元AI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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