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双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漢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支票附表編號1發票人法定代理人「 薛翔宇 」,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 蘇翔宇 」,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惟上開103年度司催字448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1有錯誤部分,應向公示催告承辦股(非訟中心拾伍股)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黃金布拉格鋼琴電子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103年2月28日│23,100元│STA0000000││││琴有限公司蘇翔宇│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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