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來福(原名:蕭來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來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來福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2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