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4256號
債權人 楊靈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宥均 (原名: 陳思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宥均(原名:陳思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或借用債權人名義向銀行借貸2百萬元,轉交予債務人之協議書等)【註:1、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權人已將系爭2百萬元交付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