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0三號),惟查獲之附表所示物品,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地點│查獲之機關│查獲物品及鑑定機關│││││││││││├───┼───────┼────────┼───────────────┤│一│88、1、24上午│台北縣警察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七│││十一時二十分許││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桃園縣中壢市長│││││江路六十四號二││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80003│││樓││327號檢驗通知書。││││││├───┼───────┼────────┼───────────────┤│二│89、7、9晚間十│桃園縣警察局大園│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二公│││一時三十分許│分局│克││││││││桃園縣觀音鄉廣│││││興村大觀路、中│││││山路一段路口││││││││├───┼───────┼────────┼───────────────┤│三│89、7、14晚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六│││十時三十分許│分局│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桃園縣中壢市信││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80003│││陽街二十七巷十││709號檢驗通知書。│││五號五0五室(│││││皇家賓館)││││││││├───┼───────┼────────┼───────────────┤│四│89、5、18下午│桃園縣警察局大園│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毛重四公│││五時三十分許│分局│克。││││││││桃園縣中壢市長│││││江路六十四號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