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起訴書內關於「紹雨薇」之記載,應更正為「 邵雨薇 」)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邵雨薇已與被告張詠捷達成調解,告訴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當庭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且具狀撤回,有本院104年11月4日訊問筆錄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232號被告張詠捷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詠捷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下午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往市區方向行駛,行至該路(中正路)152號對面車道時,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正前方紹雨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尾,致紹雨薇因該撞擊,受有腦震盪、背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紹雨薇訴由基隆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詠捷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中之供述│上開車輛與告訴人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車禍。│││││├──┼───────────┼────────────┤│2│證人即告訴人紹雨薇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肇事經過、肇事現場狀況、│││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路況等。│││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張││││││├──┼───────────┼────────────┤│4│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份│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詠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檢察官吳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盧怡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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