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債權人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艾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南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南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所欲請求之金額究為新台幣10200元抑或新台幣10800元(聲請狀上請求標的欄與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有出入)。
三、請提出債務人已簽收系爭管理費催繳通知之證明。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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