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郭家華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 郭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宜蓁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