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1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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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1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191號原告 黃慶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2U5645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應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