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胡守稷

路116巷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然該期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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