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佳諺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佳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佳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5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至5頁、第17頁正反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