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含顯示權利人、義務人之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異
動索引、債務人之被繼承人 丁竹雄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
名、地址、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
當事人,且依被代位人應分得之遺產數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法補繳訴訟費用,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雖以「丁**」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丁**」之
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但未查報訴訟標的之金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被代位人依法可分得之遺產數額,
原告未查報遺產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原告
自應補正。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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