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羅士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陸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玖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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