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明政右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雙向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