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金枝 即 李文遠 之繼.債務人 李香蘭 即李文遠之繼.債務人 李麗雪 即李文遠之繼.債務人 李盛全 即李文遠之繼.
一、債務人吳金枝即李文遠之繼承人、李香蘭即李文遠之繼承人、李盛全即李文遠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麗雪即李文遠之繼承人發支付令令,經查債務人李麗雪即李文遠之繼承人之住所登記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李麗雪即李文遠之繼承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