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重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涂啟夫 律師
參加人丁○
戊○○己○○被告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卯○○
參加人庚○○
辛○○壬○○癸○○子○○
丑○寅○○右當事人間因重測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法官簡慧娟法官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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