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林雨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贊雲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被告賴贊雲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