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務人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仁廷 債務人 邱佳霖邱明文 之繼承人
邱靜宜 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惠敏 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奕銘 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奕加 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 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靜宜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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