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1,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98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93,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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