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 武文庚 (VUVANCHANH)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秋琴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102年12月20日)末,具狀人「武文庚」之印文,確係原告本人之印章,且由原告蓋用其上之證明文件。
二、倘原告起訴狀上末具狀人「武文庚」之印文非原告本人所有,亦非其蓋用者,請提出經原告本人授權刻、用其印章,並提起本件訴訟之授權書。
三、上述一、二之證明文件,均應經我國駐外機構之公證或認證。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