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51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建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許建勛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年04月2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3953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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