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麗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4456號、88年度偵字第15211號、92年度偵緝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池麗華業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