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78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客
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
場後對於原告請求金額表示無意見,惟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