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詩盛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詩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0月2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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