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黃弘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電號00-0000-00、00-0000-00電表違規用電行為致債權人損失新臺幣301,757元,惟債權人卻對債務人 阮玉香鄭錫寶 、黃弘傑各別請求301,757元,顯超過債權人之損失,請於損失範圍內分別計算各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或改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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