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宜榮(原名張書麟、張竣韶)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宜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黃裕堯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